五、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程序
(十八)申请补偿的贷款为自2018年3月1日起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优先补偿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
(十九)对符合补偿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原则上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本金的50%进行补偿;对重点列入省级“3个100”转型升级重点工业项目、1000个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云南非公有制100强企业及高原特色农业加工企业等条件的贷款本金由风险补偿金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本金的70%。
(二十)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出现本金逾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追偿无果的,按以下依据、程序申请补偿:
1.补偿依据:合作金融机构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以及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即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2.补偿流程:由合作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汇总辖内不良贷款,于次月10日前统一向被委托的第三方托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具体可以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ynetc.gov.cn/下载);
(2)申请及审批贷款时的相关资料(以银行归档资料为准);
(3)贷款借款合同、借据、款项划转等放款证明材料;
(4)该笔贷款的分类情况;
(5)贷款发放后每期归还本息的情况说明(包括详细数据)、还款账户流水以及银行催收的相关工作材料;
(6)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的债权文书之一;
(7)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第三方托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补偿审核:被委托的第三方托管机构在收到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意见连同申请资料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初审内容包括:(1)审查贷款逾期企业情况;(2)审查贷款时间、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投向、贷款种类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3)借款人出现违约后,合作金融机构是否按合作协议的约定积极追偿、主张债权;(4)是否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5)审查该金融机构存放的风险补偿金能否足额补偿;(6)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应审查事项。
4.补偿审批: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第三方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的初审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书面通知第三方托管机构按照补偿金额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
5.补偿金拨付:被委托的第三方托管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划款指令,及时将补偿金划拨给合作金融机构,并按照季度、年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托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十一)不给予补偿的情况:未按要求报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贷款;申请风险补偿贷款备案前已为借新还旧类的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贷款;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的贷款;已获得过补偿的实际控制人,后续再以其他主体申请同一类型贷款的;违反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